-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廖佩芸於民國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
-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二、證據:
- (一)被告廖佩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二)同案被告鄭明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 (三)本院搜索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
- (四)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7月3日慈大藥字第1120
- (五)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如附表貳所示
- (六)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 六、本判決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佩芸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與被告進行協商,經本院同意後,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佩芸共同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毒品(含盛裝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 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廖佩芸於民國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9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以109年度簡字第63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另於11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
前揭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8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於112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廖佩芸與鄭明峯(業經本院 另行判決免訴)2人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鄭明峯先於民國112年5月14日凌晨某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
並於同日凌晨,返回宜蘭縣○○鎮○○街00○0號後,鄭明峯即將附表壹、貳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1包,交由廖佩芸持有藏放於其睡覺之房間門後方及床舖下方。
嗣為警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在上開處所搜索查獲,並扣得附表壹所示之海洛因5小包(純質淨重2.63公克)、附表貳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1小包(純質淨重共約55公克)及與持有無關之毒品吸食器2組、玻璃球4顆、電子磅秤1台等物品。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廖佩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鄭明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三)本院搜索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及蒐證照片共16幀。
(四)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7月3日慈大藥字第1120703051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4日調科臺字第11223925190號鑑定書各1份。
(五)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如附表貳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1包。
(六)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七月;
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如附表貳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1包均沒收銷燬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判決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壹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 一 粉末檢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 (驗後餘重伍點零柒公克、純質淨重貳點陸參公克) 毛重:9.90公克 淨重:5.10公克 空包裝總重:4.80公克 驗餘淨重:5.07公克 檢驗結果:海洛因成分、純度51.50%,純質淨重2.6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190號鑑定書 附表貳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 一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 (驗後餘重零點肆玖肆參公克、純質淨重零點肆肆肆壹公克) 毛重:0.7227公克(含標籤) 淨重:0.5037公克 取樣:0.0094公克 餘重:0.4943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8.2%、純質淨重0.4441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慈大藥字第1120703051號函檢送之毒品鑑定書 二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 (驗後餘重零點肆貳玖肆公克、純質淨重零點參柒捌伍公克) 毛重:0.6539公克(含標籤) 淨重:0.4375公克 取樣:0.0081公克 餘重:0.4294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6.5%、純質淨重0.3785公克 三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 (驗後餘重零點肆伍玖陸公克、純質淨重零點 肆肆柒柒公克) 毛重:0.6950公克(含標籤) 淨重:0.4676公克 取樣:0.0080公克 餘重:0.4596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5.8%、純質淨重0.4477公克 四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0) (驗後餘重拾柒點肆伍玖捌公克、純質淨重拾陸點參貳柒肆公克) 毛重:18.5179公克(含標籤) 淨重:17.4674公克 取樣:0.0076公克 餘重:17.4598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3.5%、純質淨重16.3274公克 五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1) (驗後餘重柒點參玖陸陸公克、純質淨重柒點貳伍貳捌公克) 毛重:7.9879公克(含標籤) 淨重:7.4046公克 取樣:0.0080公克 餘重:7.3966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8.0%、純質淨重7.2528公克 六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2) (驗後餘重零點伍零捌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肆玖柒零公克) 毛重:1.0085公克(含標籤) 淨重:0.5172公克 取樣:0.0087公克 餘重:0.5085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6.1%、純質淨重0.4970公克 七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3)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伍陸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參陸捌公克) 毛重:0.9053公克(含標籤) 淨重:0.6836公克 取樣:0.0080公克 餘重:0.6756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3.2%、純質淨重0.6368公克 八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4) (驗後餘重零點陸陸陸零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伍捌參公克) 毛重:0.9047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38公克 取樣:0.0078公克 餘重:0.6660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7.7%、純質淨重0.6583公克 九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5) (驗後餘重零點陸陸柒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零參伍公克) 毛重:0.8987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56公克 取樣:0.0081公克 餘重:0.6675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9.3%、純質淨重0.6035公克 十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6)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伍貳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參壹捌公克) 毛重:0.8979公克(含標籤) 淨重:0.6859公克 取樣:0.0107公克 餘重:0.6752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2.1%、純質淨重0.6318公克 十一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7)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零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伍陸捌公克) 毛重:0.8990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87公克 取樣:0.0082公克 餘重:0.6705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6.8%、純質淨重0.6568公克 十二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8)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陸壹公克、純質淨重零點伍捌貳參公克) 毛重:0.9050公克(含標籤) 淨重:0.6835公克 取樣:0.0074公克 餘重:0.676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5.2%、純質淨重0.5823公克 十三 晶體1包 (袋上編號19) (驗後餘重零點陸玖貳玖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柒捌參公克) 毛重:0.9009公克(含標籤) 淨重:0.7002公克 取樣:0.0073公克 餘重:0.6929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6.9%、純質淨重0.6783公克 十四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0) (驗後餘重零點陸伍柒陸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參零伍公克) 毛重:0.8959公克(含標籤) 淨重:0.6648公克 取樣:0.0072公克 餘重:0.6576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4.8%、純質淨重0.6305公克 十五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1)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零壹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肆玖捌公克) 毛重:0.8966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76公克 取樣:0.0075公克 餘重:0.670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5.9%、純質淨重0.6498公克 十六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2) (驗後餘重零點陸捌參壹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柒玖捌公克) 毛重:0.8974公克(含標籤) 淨重:0.6907公克 取樣:0.0076公克 餘重:0.683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8.4%、純質淨重0.6798公克 十七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3) (驗後餘重零點陸陸柒陸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伍壹貳公克) 毛重:0.9460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49公克 取樣:0.0073公克 餘重:0.6676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6.5%、純質淨重0.6512公克。
十八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4)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零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肆肆陸公克) 毛重:0.8993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83公克 取樣:0.0078公克 餘重:0.6705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5.0%、純質淨重0.6446公克 十九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5) (驗後餘重零點陸陸參玖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參零貳公克) 毛重:0.9070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15公克 取樣:0.0076公克 餘重:0.6639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3.8%、純質淨重0.6302公克 二十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6) (驗後餘重零點陸陸玖壹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肆伍貳公克) 毛重:0.8973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68公克 取樣:0.0077公克 餘重:0.669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5.3%、純質淨重0.6452公克 二十一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7) (驗後餘重零點陸捌壹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伍貳壹公克) 毛重:0.9049公克(含標籤) 淨重:0.6884公克 取樣:0.0069公克 餘重:0.6815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4.7%、純質淨重0.6521公克 二十二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8)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肆參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柒捌參公克) 毛重:0.9124公克(含標籤) 淨重:0.6836公克 取樣:0.0093公克 餘重:0.6743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9.2%、純質淨重0.6783公克 二十三 晶體1包 (袋上編號29)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柒零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柒伍壹公克) 毛重:0.8998公克(含標籤) 淨重:0.6859公克 取樣:0.0089公克 餘重:0.6770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8.4%、純質淨重0.6751公克 二十四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0) (驗後餘重零點陸捌零玖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陸零零公克) 毛重:0.8948公克(含標籤) 淨重:0.6883公克 取樣:0.0074公克 餘重:0.6809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5.9%、純質淨重0.6600公克 二十五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1)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貳參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陸玖伍公克) 毛重:0.8990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99公克 取樣:0.0076公克 餘重:0.6723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8.5%、純質淨重0.6695公克 二十六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2) (驗後餘重零點陸捌柒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捌壹零公克) 毛重0.9088公克(含標籤) 淨重0.6959公克 取樣0.0084公克 餘重0.6875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7.9%、純質淨重0.6810公克 二十七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3) (驗後餘重零點陸玖伍壹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捌玖柒公克) 毛重:0.9065公克(含標籤) 淨重:0.7036公克 取樣:0.0085公克 餘重:0.695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8.0%、純質淨重0.6897公克 二十八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4) (驗後餘重零點陸柒玖陸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陸參肆公克 毛重:0.8997公克(含標籤) 淨重:0.6874公克 取樣:0.0078公克 餘重:0.6796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6.5%、純質淨重0.6634公克 二十九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5) (驗後餘重零點肆柒壹參公克、純質淨重零點肆陸參零公克) 毛重:0.7013公克(含標籤) 淨重:0.4788公克 取樣:0.0075公克 餘重:0.4713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6.7%、純質淨重0.4630公克 三十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6) (驗後餘重零點柒參參參公克、純質淨重零點柒零零柒公克) 毛重:1.0001公克(含標籤) 淨重:0.7412公克 取樣:0.0079公克 餘重:0.7333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4.5%、純質淨重0.7007公克 三十一 晶體1包 (袋上編號37) (驗後餘重零點陸陸陸零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貳壹伍公克) 毛重:0.8949公克(含標籤) 淨重:0.6741公克 取樣:0.0081公克 餘重:0.6660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2.2%、純質淨重0.6215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