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易,87,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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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82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吳秉翰
通 譯 林政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 文:
吳承憲犯詐欺得利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零玖拾伍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要旨:
吳承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7日某時,以網路遊戲「新楓之谷」之遊戲玩家(帳號「失眠夢Zahara」)與郭俊佑結識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啊承」與郭俊佑聯繫佯稱:請郭俊佑擔任小幫手,協助其販售遊戲寶物賺取現金云云,並傳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身份證照片以取信郭俊佑,復佯稱可提供遊戲優惠云云,致郭俊佑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資料、臺灣大哥大小額支付帳號資料及GOOGLE PLAY支付帳號資料提供予吳承憲使用,吳承憲遂於附表所示之「交易時間」,以附表所載之「支付方式」,購買如附表「詐得標的」欄所示價值之遊戲點數、虛擬貨幣或餐點等利益,總計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13萬4,095元之利益得手。
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附記事項-沒收之說明:被告先後詐欺告訴人而獲取如附表「詐得標的」欄所示之不法利益,總計13萬4,095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故本案於檢察官執行沒收(追徵)時,被告依調解筆錄實際給付告訴人部分,則由檢察官另行扣除,附此敘明。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秉翰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支付方式 詐得標的 1 110年8月19日0時1分0秒 使用郭俊佑所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告訴人並配合回傳信用卡之消費驗證碼。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12分26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17分23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22分15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28分12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36分31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42分9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48分44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53分17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0時54分23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時0分54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2 110年8月19日18時47分53秒 使用郭俊佑所提供之台灣大哥大小額支付帳號消費購買。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8時55分44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3分25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7分52秒 同上 5,000元之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 3 110年8月19日19時41分19秒 使用郭俊佑所提供之之GooglePlay支付帳號資料,並透過郭俊佑所申辦之toki軟體帳號購買toki幣。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1分42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1分54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2分10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2分20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2分31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2分43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2分55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3分8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9時43分19秒 同上 1,990元之toki幣(訂單號碼GPA,0000-0000-0000-00000) 4 110年8月20日15時5分許 使用郭俊佑所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告訴人並配合回傳信用卡之消費驗證碼。
價值280元之GASH點數(商店名稱PongPong) 110年8月20日15時6分許 同上 價值280元之GASH點數(商店名稱PongPong) 110年8月20日15時7分許 同上 價值280元之GASH點數(商店名稱PongPong) 110年8月20日21時20分許 同上 價值355元之餐點 5 110年8月7日 19時15分19秒 由郭俊佑依指示自行登入8591遊戲平台購買遊戲GASH點數卡並提供序號密碼予吳承憲 價值19,000元之GASH點數 110年8月7日 19時56分56秒 同上 價值19,000元之GASH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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