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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鼎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毒偵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鼎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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