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106,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於民國000年0月間為夫妻(嗣已離婚),其等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於民國112年9月20日21時許,酒後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乙○○之住處,因故與乙○○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面部挫傷併右側眼眶骨骨折、下背痛等傷害。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乙○○發生肢體接觸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沒有打告訴人,只是因為告訴人擋在我前面,我有推告訴人1下而已,後來告訴人過來把我抱著,我就躺在地上掙扎,但是我不曉得我掙扎的時候有無打到告訴人,我沒有踹告訴人,我是被告訴人壓在地上云云。

惟查:㈠被告與告訴人於000年0月間為夫妻,其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肢體接觸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邱張秀娟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案發經過,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證稱:我於案發時、地因被告酒後向我表示要租房子之事發生口角,被告當時朝我打了2個巴掌,我抓住被告的手,被告還是朝我胡亂揮拳,最後我們都倒在地上,倒地後,被告用腳朝我臉部踹了好幾腳,其中兩腳是朝我右眼部攻擊,我就起身打電話報警,還打電話給我姐姐邱張秀娟,後來員警跟邱張秀娟才到場等語;

證人邱張秀娟於警詢中證稱:告訴人於112年9月20日21時許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被被告打了,右眼很痛等語,我立刻趕到告訴人住處,見到告訴人跟被告坐在客廳椅子上,告訴人用毛巾冰敷她的右眼,被告酒醉並且持續謾罵告訴人,等員警到場後我就把告訴人送去羅東博愛醫院急診等語,是上開證人所述情節大致相符。

到場處理員警亦表示其於當日到場時被告身上有濃厚酒氣,告訴人右眼處有明顯紅腫傷勢,邱張秀娟表示要送告訴人就醫等節,亦與上開證人所稱告訴人係因右眼傷勢而報警處理等情相符,是上開證人所述,應堪採信。

㈢又告訴人於案發後旋即於112年9月20日22時40分許前往羅東博愛醫院就診,經診斷受有頭面部挫傷併右側眼眶骨骨折之傷害等節,有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112年9月21日羅博醫診字第2309047181號、112年10月11日羅博醫診字第2310022638號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則告訴人上開傷勢,顯係為被告上開毆打行為所導致甚明。

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對於其毆打告訴人之臉部,可能造成告訴人受傷乙情,應無不知之理,被告猶於與告訴人發生口角之際為前開行為,其主觀上具傷害告訴人之故意無訛。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茲查,被告與告訴人於000年0月間為夫妻關係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為傷害行為,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被告仍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