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13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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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意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復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意潔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意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被告本於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內,以類似方式毀損告訴人江孟庭之名譽,顯係基於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為一罪。

㈡本案係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仍應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予以論罪科刑。

聲請意旨漏未論及家庭暴力罪部分,應予補充。

㈡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江孟庭素有糾紛,不思自我克制情緒,竟於社群軟體散佈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修復式司法方案而展現悔悟之誠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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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復偵字第2號
被 告 陳意潔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意潔為江孟庭前夫(已死亡)胞妹,因車禍理賠金糾紛,陳意潔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以網 際 網 路 連 結 登 入 FACEBOOK之臉書暱稱「陳意潔」,陸續於不特定人得以進入瀏覽個人頁面,張貼如附表所示等不實內容,足以貶損江孟庭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江孟庭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意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江孟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臉書貼文紀錄數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意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戎 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張貼日期 內容 1 111年5月2日 「不然說真的,隨人哄幹了」、「不要再跟我假小假鼻了,隨人哄幹」 2 111年7月30日 「你就賭博嘛!安非他命?坐檯嘛?還要我說更多嗎?你的臉坑坑疤疤,還不是吸毒來著,安非他命啦!」、「當初被我哥睡,然後隔天被安仔睡?」、「還有,你老公的表哥表弟還他媽真多」、「你怎麼威脅你現在婆婆的,我也知道啦」、「你真的是南方澳之恥」、「水公母」、「你知道你是南方澳的笑柄嗎」、「只有你以為生了小孩能掌控一切,還不是倒貼?」 3 111年7月31日 「你跟人多P欸(還真他媽的南方澳人居多)?」、「你爸也真不要臉,敢來我家?叫我爸媽匯個50萬100萬給你?」、「南方澳笑柄」、「一堆鬼話連篇不知羞恥」、「多P你忘了?記性不好?還是又忘記囉?安非他命吃下去,忘我喔?」、「你是整個宜蘭的笑話了,連我同事都知道你有多誇張了,知道你服務很好啦,舔屁眼功夫更是一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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