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172,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文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文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探照感應燈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游予葇」均更正為「游于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游文村本案所竊得之探照感應燈1個,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653號
被 告 游文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文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日13時1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0弄0號,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游予葇所有之探照感應燈1個,並於得手後逃逸離去。
嗣游予葇察覺探照感應燈遭竊,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予葇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文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前開時、地前往上開告訴人之住處且監視器錄影畫面中之人即為伊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游予葇於警詢中之指證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及光碟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檢 察 官 蔡 豐 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