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204,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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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育翰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育翰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1號
被 告 楊育翰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楊育翰係後備軍人,原居住宜蘭縣○○鎮○○路00號,於民國104、105年間,其戶籍經依戶籍法規定遷至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宜蘭○○○○○○○○○),其明知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召集處理及居住址變更時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等義務,竟意圖避免後備軍人召集處理,於106年5月16日退伍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其實際居住處所,致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112年6月28日至宜蘭縣○○市○○○路000 號(軍功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第932006號教育召集令,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分別於112年6月19日、同年月21日協助送達上開教育召集令,然楊育翰並未實際居住該戶籍地,亦未留下聯繫方式,而無法將上開教育召集令送達於楊育翰。
二、案經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育翰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後備旅大同鄉山地後備連(戰場經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112年6月27日警澳保字第1120009562號函、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宜蘭縣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教育召集令、宜蘭縣後備指揮部112年6月份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入監查詢名冊、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整批資料查詢清冊、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教點召歷史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楊育翰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嫌,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 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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