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208,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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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姿頣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戎婕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1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董姿頣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16號
被 告 董姿頤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姿頤與楊佳珊素昧平生。
董姿頤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7日凌晨1時5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前處,推倒楊佳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車受有右側飛旋踏板斷裂、右側機車煞車桿彎曲、右側車體鈑金刮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佳珊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董姿頤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楊佳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車籍資料系統查詢 本件機車為告訴人所有之事實。
4 車輛被毀損照片3張、估價單1紙 本件機車遭毀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戎 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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