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24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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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宜倫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鈺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11號
被 告 李宜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倫明知「泰金888」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豬」之人取得上開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後,自民國111年間起至113年1月11日為警查獲止,在其位於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2樓之居所,使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虛擬賭博網站,以美國職業籃球、棒球運動賽事結果及比分作為投注標的並決定輸贏,進行網路下注簽賭,若簽中獲勝球隊或符合比分條件,可依賠率贏得賭金,如未簽中,賭金則歸賭博網站所有。
嗣為警於113年1月11日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自李宜倫手機查悉上開賭博網站之登入口、登入密碼及賭博網站頁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宜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000022號搜索票、翻拍自被告手機「泰金888」賭博網站網頁照片、翻拍自被告手機賭博網站登入口網址記事本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
被告自111年間起至113年1月11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多次登入相同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部分。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我是在網路認識一位叫做「小豬」的人,他說如果我有朋友要玩的話可以介紹朋友去玩,會讓我賺錢,也就是說我介紹朋友他會給我相當的對價,我本身自己有在玩,所以我就假裝我有朋友要玩,但其實那些朋友都是我自己,這樣我只要下注就有抽成可以拿等語。
經查,本件憑藉卷附賭博網站擷取畫面及登入網址等物證,尚無法逕推認被告有提供他人賭博網站登入網址及密碼之事實,亦無查獲被告與其餘賭客之相關通訊對話紀錄或查獲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豬」之人作證被告有共同經營賭博網站之舉,從而,被告是否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豬」之人共經營賭網站以及營利之主觀意圖,即屬有疑,被告上開所辯,所言非虛,是被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豬」之人取得賭博網站之網址及登入密碼供其本身把玩簽賭下注之行為,不論其是否從下注金額抽取一定比例之對價,究與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率以該等罪責相繩。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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