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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傑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111年間因工作業務結識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求與A女有進一步認識,先透過臉書網站尋得A女及A女兄長之帳號後,自112年9月9日16時26分許起至同年11月3日13時50分許止,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文字訊息予A女多次;
復於112年11月3日16時5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予A女兄長,表示欲請A女兄長詢問A女是否有進一步認識之意,經A女兄長明確告知甲○○稱A女並無與其認識之意後,詎甲○○竟基於對特定人反覆、持續違反其意願而進行跟蹤騷擾之犯意,自112年11月5日19時2分許起同年月20日20時32分許止,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使用MESSENGER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女;
復於其發現原有之臉書帳號遭A女封鎖後,另行申請新帳號,再於112年11月26日11時26分許,再次以MESSENGER傳送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女,以此方式持續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
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合先敘明。
三、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則具狀表示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供述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
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
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
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
被告於本案犯行中,係基於欲認識告訴人之單一目的,始於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期間遂行跟蹤騷擾之犯行,因均屬侵害告訴人之法益,且藉被告於各部自然行為中之行為表現,而顯露出其反覆且持續之行為意欲,而為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之完足評價。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概括之犯意,於可概括為整體之時間內,反覆實施跟蹤騷擾之構成要件一行為,而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聲請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尚有未合,併此指明。
五、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請求安排調解程序,及為緩刑之諭知,惟告訴人已於偵查中明確表示不欲與被告和解、接觸之意,且本院審酌被告騷擾告訴人之行為,已對告訴人之生活造成相當侵擾,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坦承犯行,然本院已考量其犯後態度而於量刑上為適當之評價,復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本案尚不宜宣告緩刑,亦未安排調解,併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內容要旨 1 112年11月5日19時2分許 看到你哥給我的回覆說你不想認識我,我難過一下後就眉頭一皺,不對,因為對我而言妳幾乎是不存 在的,在實驗感官剝奪會出現恐慌混亂幻覺,而在我傳訊息還沒看妳回覆的時候都非常焦慮,因為妳 不出現等於我要直面自己幻想與瘋狂(中間略)這讓我想到我為啥會注意妳了,因為妳有破綻(中間略)因為我愛的就是這個破綻啊(中間略)妳說妳不想認識我,這交易完全不划算,失去身體自由姓氏還要面對可笑脆弱殘忍又能得到啥呢?(中間略)但我想認識妳而我又不可能認識妳這顯得非常荒謬,其他人不用去理解所以他們不是陌生人,如果我可以認識妳,妳就是我唯一的陌生人了 最後,謝謝妳的不回應與妳哥的回應,令狐沖說的天下三毒,兩毒砒霜金線蛇我是不碰的,但我想嘗 試最毒的,如果您那麼善良不讓我碰,那也好,反正這世界那麼大,還是可以再找找 2 112年11月17日20時44分 你不回應不是逃避嗎 該不會妳怕的是我對你失望 而把妳拋棄吧 我知道一定會失望啊 我想丟掉這個自戀啊 我討厭自戀才選擇愛呀 3 112年11月18日20時24分許 唉 你好奇怪 不加我好友卻不封鎖我 不想認識我跟你哥但不跟我說(中間略)你不敢拒絕我是因為你不敢面對他者 所以不是妳哥說的妳不想認識我 而是妳不敢接觸那可怕但又親密的它者 喂 我不想暴力分析妳啦 我也要面對它者啊 我無法排除妳站在那位置所以才一直努力啊 但一直面對空白的牆 我也會沒力啊 可能真放棄 因為妳根本不敢面對它 那我能 怎麼辦呢 4 112年11月20日20時32分許 畢竟誰都無法保證愛 如果妳比較想要法律安全 那就配合您啦 5 112年11月26日11時26分許 我恐懼而攻擊妳的脆弱 實在白癡該死 被妳封鎖舉手腳贊成 但我必須冒險再表達一次 女生有說不的權力 這不是責任 妳的確可以不跟我說不 但男生必須欲望只要妳沒說不我就不想放棄(中間略)妳不相信我會不信你跟我說不嗎 你相信我會信妳的不讀歇斯底里跟封鎖嗎 我總覺得妳好虛幻因為妳不信任語言 我該相信你不相信嗎?傑仁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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