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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昌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因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屬接續犯之範疇。
查被告陳信昌自收受宜蘭縣五結鄉公所掣開之宜蘭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制止其非法復工行為起,經宜蘭縣政府技工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至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複勘,發現仍有繼續施工之情事,是其漠視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命令,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且經制止不從之行為,係於密接時、地實施,侵害法益同一,主觀上係本於同一違反建築法之犯意為之,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建築工人遂行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信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堪認確具悔意,故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認對其所為前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併予諭知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23號
被 告 陳信昌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昌為○○○○○有限公司負責人,係坐落於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且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竟未經宜蘭縣政府審查許可發給建造執照,即自民國113年3月1日前之某日起,雇工增建上址建築物3層樓高約九公尺,面積約372平方公尺,業經宜蘭縣政府五結鄉公所發現,先後於113年3月1日、同年4月2日,分別以五鄉建字第1130003772號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五鄉建字第1130006356號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陳信昌停工,歐德立國際有限公司員工藍怡婷分別於113年3月4日、同年4月8日收受上開通知單後轉知陳信昌,陳信昌知悉後仍擅自復工不從制止。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昌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鄉○○○0000000000號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宜蘭縣○○○鄉○○○0000000000號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各1份及送達證書2份、照片16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信昌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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