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495,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28、6360號、113年度偵字第4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世勳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線柒捲、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貳面對王世勳及張承龍共同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將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二)第8行所載「張承龍所駕駛」更正為「王世勳所駕駛」;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世勳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與同案被告王世勳竊得之電線7捆、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屬被告與同案被告張承龍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告訴人唐士鈞、陳詩蘋,被告與同案被告張承龍對於該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依卷內資料亦無從獲知被告與同案被告張承龍就該犯罪所得之分配比例,故被告與同案被告張承龍就此部分應負共同沒收之責,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共同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

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528號
112年度偵字第6360號
113年度偵字第484號
被 告 王世勳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承龍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0巷0號0
○○○○○○○○)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承龍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與王世勳為下列犯行:
(一)張承龍與王世勳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基於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2月15日3時45分許(現場監視器顯示時間),由王世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車由不知情之陳育涵借給王世勳使用,本案行竊中途,由王
世勳更換其於同日3時許竊得之吳宜蓁BXJ-8093號車牌)搭載張承龍,至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元建大和直販事業有限公司工地,推由王世勳在外把風,張承龍以不明方
式進入該工地2樓臨時辦公室房間,竊取唐士鈞所有之宏
泰PVC2MM2電線7捲(價值約新台幣11,130元)。
(二)張承龍與王世勳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基於共同攜帶兇器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月14日1時48分許(現場監視器顯示時間),由王世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車由不知情之陳育涵借給王世勳使用)搭載張
承龍,至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前,推由張承龍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竊取陳詩蘋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車牌2面得逞,並將竊得之AGW-3299號車牌更換在張承龍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
二、案經唐士鈞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陳詩蘋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2528號、113年度偵字第484號 1 被告王世勳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之供述、具結證述(112年9月27日檢訊筆錄)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
2 被告張承龍於偵查中之自白、具結證述(113年1月4日檢訊筆錄)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唐士鈞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
4 證人林典凱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
5 證人陳育涵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本竊案當日由被告王世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之事實。
6 證人吳宜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8號判決、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2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證明本案行竊中途,由被告王世勳更換其於同日3時許竊得之吳宜蓁BXJ-8093號車牌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至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之事實。
7 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6張(112年度偵字第2528號警卷第33頁至第40頁)、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及採證照片共31張(112年度偵字第2528號警卷第56頁至第63頁)、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證明本案行竊中途,由被告王世勳更換其於同日3時許竊得之吳宜蓁BXJ-8093號車牌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至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由被告張承龍下手行竊之事實。
8 現場採證照片27張(112年度偵字第2528號警卷第41頁至第54頁)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
9 瑞洋電業有限公司報價單1紙 佐證本案遭竊物品之品項、價值。
112年度偵字第6360號 8 被告王世勳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之供述、具結證述(112年9月27日檢訊筆錄)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罪事實。
9 被告張承龍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具結證述(112年8月8日檢訊筆錄、113年1月4日檢訊筆錄)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罪事實。
10 告訴人陳詩蘋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罪事實。
11 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現場照片共28張(112年度偵字第6360號警卷第13頁至第26頁)、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罪事實。
12 被告王世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王世勳、張承龍2人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就犯罪事實一、(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被告王世勳、張承龍2人就上開犯行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所犯上開2罪,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張承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犯罪所得並請依法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薛植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05 日
書 記 官 謝蓁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