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497,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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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敏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敏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水凝乳EX90g捌瓶、凱夢果酸一點靈修復精華150ml加強護色貳瓶、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薄荷青檸100ml貳瓶、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00ml壹瓶、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萃精華100ml壹瓶、金緻護髮精油100ml(棕)(極乾燥/受損髮適用)貳瓶、肌研極潤金緻保濕精華霜50g叁瓶、ALLIE持采濾鏡調色UV防曬乳40g叁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至十一行所載「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水凝乳EX8瓶、凱夢果酸一點靈修復精華2瓶、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薄荷青檸2瓶、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瓶、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萃精華1瓶、金緻護髮精油(極乾燥/受損髮適用)2瓶、肌研極潤金緻保濕精華霜3瓶、ALLIE持采濾鏡調色UV防曬乳3瓶」更正為「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水凝乳EX90g8瓶、凱夢果酸一點靈修復精華150ml加強護色2瓶、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薄荷青檸100ml2瓶、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00ml1瓶、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萃精華100ml1瓶、金緻護髮精油100ml(棕)(極乾燥/受損髮適用)2瓶、肌研極潤金緻保濕精華霜50g3瓶、ALLIE持采濾鏡調色UV防曬乳40g3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鄧敏雯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十五日確定,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之罪與本案所犯之罪之罪質、罪名、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均甚雷同,堪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並不違反比例原則,爰予以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鄧敏雯自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二年間,已有多次以相類手法行竊遭警查獲後,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猶以相類手法行竊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甚非,並考量其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鄧敏雯竊得之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水凝乳EX90g八瓶、凱夢果酸一點靈修復精華150ml加強護色二瓶、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薄荷青檸100ml二瓶、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00ml一瓶、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萃精華100ml一瓶、金緻護髮精油100ml(棕)(極乾燥/受損髮適用)二瓶、肌研極潤金緻保濕精華霜50g三瓶、ALLIE持采濾鏡調色UV防曬乳40g三瓶,皆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前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08號
被 告 鄧敏雯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敏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5日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6日16時12分至3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巷0號2樓寶雅新月店,徒手竊取陳列於門市貨架上之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水凝乳EX8瓶、凱夢果酸一點靈修復精華2瓶、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薄荷青檸2瓶、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瓶、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萃精華1瓶、金緻護髮精油(極乾燥/受損髮適用)2瓶、肌研極潤金緻保濕精華霜3瓶、ALLIE持采濾鏡調色UV防曬乳3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5,082元)得手,僅結帳寶礦力水得、KONOMI相撲手脆紫菜、靠得住冰爽護墊、LT實體印花貼紙等物,隨即乘坐賴品妤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計程車離去。
嗣該店保安部經理簡信慧盤點商品時,發現前開物品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敏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賴品妤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派車工作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之上網歷程記錄、被告消費之商品明細各1份、商品標籤影本8張、監視器擷取畫面11張、監視器光碟2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另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要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未扣案之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水凝乳EX8瓶、凱夢果酸一點靈修復精華2瓶、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薄荷青檸2瓶、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瓶、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萃精華1瓶、金緻護髮精油(極乾燥/受損髮適用)2瓶、肌研極潤金緻保濕精華霜3瓶、ALLIE持采濾鏡調色UV防曬乳3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曾尚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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