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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昭侯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03號、第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昭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更正為「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4目規定」;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更正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尚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自不應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03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404號
被 告 蔡昭侯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昭侯係役齡前即出境就學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逾2年未再入境,於107年4月16日逕為宜蘭○○○○○○○○○遷出國外登記,其現齡25歲,已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出境就讀大學以下學歷者之24歲限制,未提供就讀研究所碩士班在學證明,應即返國服役,為役齡男子。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遂依前揭辦法第13條第4項第4目規定,函文催告蔡昭侯:「已逾出境就學限制年齡,請於文到3個月內依規定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該函於112年1月18日以公示送達程序張貼公告於冬山鄉公所公布欄,另以郵務送達蔡嫌原戶籍地及其父親蔡伯歷戶籍地,經催告已滿3個月,蔡昭侯於112年5月31日、8月24日及11月30日共3次被通知接受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其因出國就學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宜蘭縣政府冬山鄉公所列入徵兵檢查,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迄113年5月30日始返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蔡昭侯於偵訊之自白;
(2)、送達證書、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宜蘭縣政府函、徵兵檢查通知書、公示送達程序資料。
二、所犯法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及第7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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