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537,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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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晉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71號、第7752號、第8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晉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附表」更正如附件二所示之「附表」;

犯罪事實欄二第2行至第3行「張永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及王敬虔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為贅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楊晉丞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就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之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需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即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經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就上開洗錢犯行,坦承不諱,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一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071號
112年度偵字第7752號
112年度偵字第8889號
被 告 楊晉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晉丞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在新北市境內某處所,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孫小姐」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申辦聯邦商業銀行戶名:賀寶企業社楊晉丞、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並開通網路銀行帳號後,旋將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付予「孫小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雙方則約定事後楊晉丞可取得約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不等之報酬。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後,再層轉至附表所示楊晉丞申辦之第二層帳戶即本案帳戶,旋遭提轉一空。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冠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張永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及王敬虔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晉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冠璋、被害人張永桐及王敬虔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黃冠璋、王敬虔提出之匯款單及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證人張永桐提出之匯款單、附表第一層帳戶及本案帳戶(第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董良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文志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漲戶 1 黃冠璋 (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5071號) 112年1月6日 佯稱:加入LINE群組及下載指定APP投資理財即可獲利云云 (第一層) 112年3月13日9時57分 (第一層) 100萬元 (第一層) 兆豐國際銀行, 戶名:曾柏翰,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第二層) 112年3月13日10時31分 (第二層) 97萬元 (第二層) 本案帳戶 2 張永桐 (未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7752號) 000年00月間 佯稱:加入LINE群組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 (第一層) 112年3月14日9時32分 (第一層) 100萬元 (第一層)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戶名:恆富勤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致頤),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第二層) 112年3月14日9時59分 (第二層) 100萬元 (第二層) 本案帳戶 3 王敬虔 (未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8889號) 112年2月16日 佯稱:在指定網站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 (第一層) 112年6月14日14時55分 (第一層) 225萬元 (第一層)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戶名:恆富勤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致頤),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第二層) 112年3月15日8時52分 (第二層) 325萬元 (第二層) 本案帳戶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件二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戶 1 告訴人黃冠璋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3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黃冠璋,佯稱能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冠璋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3日上午10時1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至右列曾柏翰擔任負責人之兆豐帳戶後,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再於同日10時31分許,將帳戶內970,000元轉帳至楊晉丞擔任負責人之聯邦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柏翰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晉丞 2 被害人張永桐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2月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永桐,佯稱能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永桐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4日上午9時32分許,匯款1,000,000元至右列李致頤擔任負責人之臺灣企銀帳戶後,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再於同日9時59分許,將帳戶內1,000,000元轉帳至楊晉丞擔任負責人之聯邦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李致頤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晉丞 3 被害人王敬虔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2月16日上午11時2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王敬虔,佯稱能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敬虔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2,250,000元至右列李致頤擔任負責人之臺灣企銀帳戶後,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再於112年3月15日上午8時52分許,將帳戶內3,250,000元轉帳至楊晉丞擔任負責人之聯邦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李致頤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晉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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