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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仁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仁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萬歲牌開心果貳包(價值總計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