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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齊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6行更正為「以簡訊傳送及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以暱稱『陳玥妘』在諶建良暱稱『陳建良』頁面貼文下留言『你最好躲遠一點,你不要等到我過去的時候...』)」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育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90號被 告 林育齊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齊前為諶建良之員工,因細故對諶建良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4時28分、同日6時20分前某許時,在不詳地點,透過其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簡訊及使用FACEBOOK(暱稱「陳玥妘」),傳送「你最好躲遠一點,你不要等我過去的時候,不只打你而
已,我連陸佳善也會一起打」等語至諶建良之手機,以此方式恫嚇諶建良,使諶建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諶建良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育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諶建良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復有簡訊及FACEBOOK訊息對話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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