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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吳春嬌
被 告 吳文周
上列被告吳文周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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