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附民,12,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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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蔡岩峻


被 告 張仁豪

上列被告張仁豪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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