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附民,20,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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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吳姿瑤

被 告 李寬鋐
上列被告李寬鋐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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