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附民,31,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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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
原告王彥傑

被告藍明宗


上列被告藍明宗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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