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聲,208,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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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育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育城因詐欺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號、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7罪)、1年1月(14罪)、2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12年3月15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95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2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月22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4年1月26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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