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聲,224,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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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黃慧珊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893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慧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慧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後,由被告於民國一百○○年○月○日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慧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千五百元後,由被告如數繳納而釋放。

嗣被告因犯侵占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通知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且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見卷附本院上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2年刑保工字第000000000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及警製拘提無著報告書、現場查訪照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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