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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明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傑(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並分別經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43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10月12日)以前所犯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附表編號3、4、7部分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2、5、6、8、9部分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再衡諸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四、至受刑人雖具狀請求另將如附表所示之罪與其另案所犯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裁定參照)。如法院裁定後,檢察官發現有其他可一併再定應執行刑之罪,或應另與其他罪一併定應執行刑,即應由檢察官另為聲請,尚無從由法院就未聲請之案件予以審酌之理,且受刑人若另因他案經法院判決確定,而與附表所示之罪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日後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無相違,對於受刑人之權益亦無影響,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竊盜 | 過失傷害 | 搶奪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罪日期 | 110年6月16日 | 110年7月29日 | 110年6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27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26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3號等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原簡字第43號 |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19號 | 110年度原訴字第60號等 | |
判決日期 | 111年4月15日 | 111年11月22日 | 111年10月25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原簡字第43號 |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19號 | 110年度原訴字第60號等 | |
確定日期 | 111年10月12日 | 111年12月29日 | 111年11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是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2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編號3至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搶奪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111年8月13日 | 110年6月20日 | 111年8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3號等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3號等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3號等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原訴字第60號等 | 110年度原訴字第60號等 | 110年度原訴字第60號等 | |
判決日期 | 111年10月25日 | 111年10月25日 | 111年10月25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原訴字第60號等 | 110年度原訴字第60號等 | 110年度原訴字第60號等 | |
確定日期 | 111年11月23日 | 111年11月23日 | 111年11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是 | 是 | |
備註 | 編號3至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編號5至6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9次) (聲請意旨應予更正)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110年6月4日至110年7月11日 | 111年8月3日 | 111年8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57號等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486號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6號等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68號等 |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3號 | 112年度原易字第11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3月7日 | 112年4月28日 | 112年7月4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68號等 |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3號 | 112年度原易字第11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4月10日 | 112年6月12日 | 112年8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是 | 是 | |
備註 | 編號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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