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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逸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逸軒(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之刑,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7年10月20日)以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附表編號1至15部分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均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6部分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再衡諸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 97年3月11日 | 97年3月11日 | 97年4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 97年度訴字第2654號 | |
判決日期 | 97年9月30日 | 97年9月30日 | 98年2月27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 97年度訴字第2654號 | |
確定日期 | 97年10月20日 | 97年10月20日 | 98年3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97年4月11日 | 97年5月20日 | 97年5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371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37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訴字第2654號 | 97年度訴字第3048號 | 97年度訴字第3048號 | |
判決日期 | 98年2月27日 | 98年3月9日 | 98年3月9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易字第2654號 | 97年度訴字第3048號 | 97年度訴字第3048號 | |
確定日期 | 98年3月19日 | 98年3月30日 | 98年3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97年5月8日 | 97年7月26日20時40分經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 97年7月26日20時40分經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28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464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46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 | 97年度訴字第3870號 | 97年度訴字第3870號 | |
判決日期 | 97年10月31日 | 97年10月17日 | 97年10月17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 | 97年度訴字第3870號 | 97年度訴字第3870號 | |
確定日期 | 97年10月31日 | 97年11月13日 | 97年11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
編號 | 10 | 11 | 12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 97年8月3日為經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 97年8月21日 | 97年8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665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2992號 |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 |
判決日期 | 98年3月20日 | 98年3月9日 | 98年3月9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2992號 |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 |
確定日期 | 98年4月13日 | 98年3月30日 | 98年3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
編號 | 13 | 14 | 15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 97年8月25日11時35分為經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97年9月15日 | 97年6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516號 |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71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 98年度易字第701號、第703號 | |
判決日期 | 98年3月9日 | 98年4月30日 | 98年4月3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 98年度易字第701號、第703號 | |
確定日期 | 98年3月30日 | 98年6月1日 | 98年6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
編號 | 16 | 17 | 18 | |
罪名 | 竊盜 | (以下空白)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96年9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2年度簡字第219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6月27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2年度簡字第219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8月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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