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聲,326,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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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逸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逸軒(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之刑,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7年10月20日)以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附表編號1至15部分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均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6部分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再衡諸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7年3月11日
97年3月11日
97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97年度訴字第2654號
判決日期
97年9月30日
97年9月30日
98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97年度訴字第2654號
確定日期
97年10月20日
97年10月20日
98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7年4月11日
97年5月20日
97年5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3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3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2654號
97年度訴字第3048號
97年度訴字第3048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7日
98年3月9日
98年3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2654號
97年度訴字第3048號
97年度訴字第3048號
確定日期
98年3月19日
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7年5月8日
97年7月26日20時40分經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97年7月26日20時40分經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4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4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
97年度訴字第3870號
97年度訴字第3870號
判決日期
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17日
97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
97年度訴字第3870號
97年度訴字第3870號
確定日期
97年10月31日
97年11月13日
97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7年8月3日為經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97年8月21日
97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6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992號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判決日期
98年3月20日
98年3月9日
98年3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992號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確定日期
98年4月13日
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7年8月25日11時35分為經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97年9月15日
97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5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7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易字第701號、第703號
判決日期
98年3月9日
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314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易字第701號、第703號
確定日期
98年3月30日
98年6月1日
98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6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19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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