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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祺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祺源(下稱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係以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
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不符合應併合處罰之要件者,即應駁回該部分聲請。
次按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是用語如僅有「前」而非「以前」者,並不含其本數。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裁判確定「前」而非「以前」犯數罪,則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並不含裁判確定當日之犯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係以違反法院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為本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倘該通常保護令未就此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間另有諭知,是否已有違反,即應視相對人於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已否完成該「加害人處遇計畫」為斷。
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5條第2項等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則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等行為,尚應協調處理,況法院既仍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因此「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期間、內容即有變動可能,於該期間屆滿前,無從預認加害人未於期間內完成該處遇計畫。
從而,「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否完成,自應以處遇期間屆滿為其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因其於保護令所定之民國111年10月7日至000年00月0日間,未完成上開保護令指定之處遇計畫,則受刑人已否完成該處遇計畫,自應以該上開處遇計畫屆滿日即112年10月6日為判斷基準日,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應為112年10月6日,聲請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應予更正。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係編號1所示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9號判決,其確定日期為112年4月25日,然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93號判決之犯罪時間為112年10月6日,係在首先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不合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自無從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12月3日 112年10月6日(聲請意旨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17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9號 112年度簡字第8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9號 112年度簡字第893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3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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