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聲,344,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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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定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定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定桀(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經定應執行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7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4月19日)以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按。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附表編號1至8部分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均不得易科罰金,編號9至11部分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再衡諸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6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07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07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7日
112年1月20日
112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6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6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112年度簡字第221號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4月21日
113年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112年度簡字第221號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5月29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9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詐欺得利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9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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