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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定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定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定桀(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經定應執行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7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4月19日)以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按。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附表編號1至8部分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均不得易科罰金,編號9至11部分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再衡諸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 112年2月13日 | 111年12月29日 | 112年1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3號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6號等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6號等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易字第107號 |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3月22日 | 112年7月25日 | 112年7月25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易字第107號 |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4月19日 | 112年8月28日 | 112年8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否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 112年1月7日 | 112年1月20日 | 112年2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6號等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0號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0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7月25日 | 112年7月31日 | 112年7月31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8月28日 | 112年9月25日 | 112年9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是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詐欺得利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 112年2月6日 | 112年1月30日 | 112年1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0號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2號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 112年度簡字第221號 |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7月31日 | 112年4月21日 | 113年2月16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 112年度簡字第221號 |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9月25日 | 112年5月29日 | 113年4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是 | 是 | |
備註 | 編號1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編號9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編號 | 10 | 11 | 12 | |
罪名 | 竊盜 | 詐欺得利 | (以下空白)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 112年1月18日 | 112年1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號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 ||
判決日期 | 113年2月16日 | 113年2月16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 ||
確定日期 | 113年4月3日 | 113年4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是 | ||
備註 | 編號9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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