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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坤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3年6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18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4年6月28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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