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聲,49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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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佳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江佳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佳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54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第一頁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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