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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佳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江佳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佳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54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第一頁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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