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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弋榳
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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