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訴,165,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0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俊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