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訴,267,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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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7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聖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6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聖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聖默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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