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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沈東池
林禹丞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吳錫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58、1759、2141、2142、2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六日對沈東池、林禹丞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本案被告沈東池、林禹丞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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