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訴,29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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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40、7061、7692、9206、10341號、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珮綾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且明知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綾珮企業社羅珮綾)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樂」之詐騙集團成員。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及密碼後,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列之詐騙方法,向附表所列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羅珮綾上開帳戶內,旋由該詐騙集團成員轉帳。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被告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綾珮企業社羅珮綾)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樂」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及密碼後,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旋由該詐騙集團成員轉出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888、9157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1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59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四、而被告本件提供之帳戶與前案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又本件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3年4月11日,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0日宜檢智玄112偵7040字第1139007519號函上收案戳章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是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且本案為繫屬在後,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劉榮男 (提告) 112年3月中旬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3月31日11時39分許 7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7040號、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2 林慧華 (未提告) 000年0月間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4月6日9時13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7061號、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112年4月6日9時14分許 5萬元 3 林淑繪 (未提告) 000年0月間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3月30日15時13分許 4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7692號、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4 林信宏 (未提告) 112年2月12日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4月6日10時24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9206號、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5 莊碧紅 (提告) 000年0月間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3月31日12時47分許 2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0341號、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6 彭碧蓮 (提告) 112年3月8日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4月6日10時33分許 1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7 黃進財 (提告) 112年2月中旬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4月6日14時8分許 5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8 莊旻蓁 (提告) 112年2月4日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3月30日11時7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9 蔡汶錡 (提告) 112年2月5日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4月6日11時30分許 5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10 陳絹燕 (未提告) 112年3月22日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4月6日13時18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11 林麗芬 (提告) 112年2月15日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3月31日12時5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112年3月31日12時7分許 5萬元 12 郁嵐心 (提告) 112年3月3日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3月30日11時5分許 1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13 黃威能 (提告) 111年下旬 向左揭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
112年3月30日11時32分許 5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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