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訴,427,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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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星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81、2937、3993、4435、4581、5112、5319、6977、8544、9216、10101、10116、10612、10613號、113年度偵字第1291、2353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664、4928、5726號、113年度偵字第2928、3002、409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2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壬○○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或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依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指示,於民國111年11月2日,申請設立登記「林星空調商行」,並擔任負責人,再於111年11月7日,以「林星空調商行」名義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頁
(下稱「一銀帳戶」),及於111年11月23日,以「林星空調商行壬○○」名義申辦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陽信帳戶」),再於111年11月28日前之某日時,將前開一銀帳戶、陽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件,交付予不詳之人,容任該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
另又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3月2日前之某日時,將以其個人名義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地○○(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而容任地○○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
嗣不詳之人或地○○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壬○○所申辦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宙○○等28人行騙,致宙○○等28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壬○○所交付之前開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逕將該款項提領或轉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經附表所示被詐欺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丙○○、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卯○○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巳○○訴由臺北市政府第二頁
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A○○訴由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辛○○、黃○○、午○○、戊○○、亥○○、己○○、巳○○、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
理  由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被告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78頁),核與告訴人宙○○、子○○、酉○○、寅○○、丁○○、未○○、乙○○、丙○○、癸○○、卯○○、巳○○、辰○○、申○○、宇○○、A○○、辛○○、黃○○、午○○、戊○○、亥○○、己○○、被第三頁
害人庚○○、戌○○、甲○○、天○○、玄○○、張秋月、蘇真真於警詢時之指述及證人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比較新舊法: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迭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分別比較如下: 

⒈現行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雖擴大範圍,惟本案被告所為不論113年8月2日修正前、後均屬洗錢行為,對被告尚無何者較有利之情形。

⒉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依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113年8月2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徒刑部分),又被告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之旨,洗錢罪宣告之刑度不得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即最高刑度不得超過詐欺罪之有期徒刑5年之刑度;

而依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最高為5年。

⒊又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

112年6月16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始得減輕其刑;

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則除第四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外,增訂如有所得並需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得減刑。

查被告就本案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始自白犯行,則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依修正後第16條第2項或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均不得減刑。

⒋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不論修正前、後均屬洗錢行為,而被告僅於審理中自白犯行,被告所犯幫助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依113年8月2日修正前之規定,其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且得再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該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

依新法之規定,其科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且不得再依新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6條第2項規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一次交付一銀帳戶、陽信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及以一次交付臺銀帳戶、郵局帳戶之帳戶資料予地○○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被害人等,及幫助詐欺集團提領、轉匯告訴人、被害人匯入被告所交付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㈥被告就前開2次幫助洗錢之犯行(即分別幫助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幫助地○○所屬之詐欺集團),犯意各別、行為互第五頁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為貪圖不法所得,仍率然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離婚,育有3子,其中1子未成年現由前妻照顧,家中尚有父母、姊姊,原從事空調工作、經濟狀況勉持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0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並考量其2次之犯行時間相近,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良造、陳玟瑾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第六頁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





證據
偵查案號



於111年10月15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宙○○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30
日10 時50 分
許,匯款70萬





告訴人宙○○提出之新光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LINE
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被
告設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陽
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宜蘭地檢112偵28
81卷第11、28-35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28
81號



於111年7月8日22時
許,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子○○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30
日9 時35 分
許,匯款65萬





告訴人子○○提出其名下郵
局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
臺北市商業處112年2月14日
北市商二字第1120104641號
函檢送「林星空調商行」所
有登記資料、被告設立林星
空調商行申辦陽信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29
37號
第七頁
(宜蘭地檢112偵2937卷第
7、9-10、31-35頁背面)。



於112年3月2日15時
48分許,以電話聯
繫,佯稱系統設定
錯誤,須依指示操
作取消訂單等語,
致使酉○○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年3月2日1
6時36分許,
匯款4萬9,989





被告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宜蘭地檢1
12偵3993卷第10-12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39
93號
112年3月2日1
6時38分許,
匯款4萬9,989




於112年3月3日17時
25分許,以電話聯
繫,佯稱系統設定
錯誤,須依指示操
作取消訂單等語,
致使寅○○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年3月3日1
9時4分許,匯
款4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
4月10日儲字第1120121351號
函檢送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告訴人寅○○提出之
電話撥打紀錄及交易明細畫
面擷取照片(宜蘭地檢112偵
4435卷第10-12、37-38頁背
面)。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44
35號
112年3月3日1
9時7分許,匯
款4萬9,988元



於111年8月中旬某
日時,以LINE通訊
軟體聯繫,佯稱投
資股票獲利可期,
須依指示匯款等
語,致使庚○○陷
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日
14時24分許,
匯款20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2年2月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
129902003號函檢送被告申辦
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表、被害人庚○○提出之
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宜
蘭地檢112偵4581卷第9-11、
26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45
81號



於112年3月3日18時
21分許,以電話聯
繫,佯稱系統設定
錯誤,須依指示操
作取消訂單等語,
致使戌○○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年3月3日1
9時13分許,
匯款2萬6,108





被告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害人戌
○○提出之交易明細及電話
撥打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宜
蘭地檢112偵5112卷第9-15、
23頁及背面)。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51
12號



於112年3月2日某
時,以電話聯繫,
佯稱系統設定錯
誤,須依指示操作
取消訂單等語,致
112年3月2日1
6時51分許,
匯款4萬5,058





被害人甲○○提出之電話撥
打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
照片、被告申辦臺灣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53
19號
112年3月2日1
6時55分許,
(續上頁)
第八頁
使甲○○陷於錯誤
而匯款。
(宜蘭地檢112偵5319卷第8-
9、11-13頁)。
匯款5,018元



於111年7月中旬某
日時,以LINE通訊
軟體聯繫,佯稱投
資股票獲利可期,
須依指示匯款等
語,致使天○○陷
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
日10 時31 分
許,匯款200
萬元




被害人天○○提出之新光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紙、其名
下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
暨內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
擷取照片、陽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陽信
總業務字第1129904977號函
檢送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宜蘭地檢1
12 偵6977 卷第35-36 、38-4
1、43-50、52-55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69
77號
111年12月1日
12時3分許,
匯款100萬元



於111年10月22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丁○○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30
日9 時54 分
許,匯款150
萬元




告訴人丁○○提出之交易明
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
照片、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
年4月17日一總營集字第6510
號函檢送被告設立林星空調
商行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宜蘭地檢112偵8544
卷第15頁背面、21、26-30
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85
44號
10 未


於111年11月中旬某
日時,以LINE通訊
軟體聯繫,佯稱投
資股票獲利可期,
須依指示匯款等
語,致使未○○陷
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9
日10 時34 分
許,匯款100
萬元




告訴人未○○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
照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戶
之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
行匯款申請書1紙、第一商業
銀行吉林分行112年1月17日
一吉林字第2號函檢送被告設
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該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
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宜蘭地
檢112偵9216卷第27-30頁背
面、32-40 、42-50 頁背
面)。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92
16號
111年12月1日
9時39分許,
匯款10萬元
111年12月1日
9時41分許,
匯款10萬元
11 乙


於111年11月中旬某
日時,以LINE通訊
軟體聯繫,佯稱投
資股票獲利可期,
111年11月28
日9 時28 分
許,匯款3萬





第一商業銀行吉林分行112年
1月17日一吉林字第3號、112
年2月16日一吉林字第6號函
檢送被告設立林星空調商行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10
101號
(續上頁)
第九頁
須依指示匯款等
語,致使乙○○陷
於錯誤而匯款。
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表、告訴人乙○○提出之交
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宜蘭
地檢112偵10101卷第11-25、
89頁背面)。
111年11月28
日9 時39 分
許,匯款3萬

111年11月28
日9 時42 分
許,匯款3萬

111年11月28
日10時許,匯
款1萬元
12 丙


於111年11月21日前
某日時,以LINE通
訊軟體聯繫,佯稱
投資股票獲利可
期,須依指示匯款
等語,致使丙○○
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30
日11 時52 分
許,匯款2萬





被告設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告訴人丙○○提出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款申請書2紙(宜蘭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10116號卷一第24
-26、67頁及背面)。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10
116號
111年12月1日
9時43分許,
匯款3萬元
13 林


於111年10月19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林啓光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
日9 時12 分
許,匯款20萬





被告設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告訴人林啓光提出
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平台
畫面擷取照片、第一銀行匯
款存根聯1紙(宜蘭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10116號卷一第24
-26、77-87、91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10
116號
14 玄


於111年11月21日前
某日時,以LINE通
訊軟體聯繫,佯稱
投資股票獲利可
期,須依指示匯款
等語,致使玄○○
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
日8 時52 分
許,匯款3萬





被告設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被害人玄○○提出
之交易明細、LINE 對話紀
錄、交易平台及電話撥打紀
錄畫面擷取照片(宜蘭地檢1
12年度偵字第10116號卷一第
24-26頁、卷二第19、24-49
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10
116號
111年11月28
日8 時55 分
許,匯款3萬

111年12月1日
9時5分許,匯
款3萬元
15 卯於111年7、8月間某111年11月29 陽
告訴人卯○○提出之合作金臺中地檢
(續上頁)
第十頁


日時,以LINE通訊
軟體聯繫,佯稱投
資股票獲利可期,
須依指示匯款等
語,致使卯○○陷
於錯誤而匯款。
日13 時8 分
許,匯款330
萬元



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
入傳票1紙、其名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表、存摺封面暨內頁、LINE
對話紀錄及交易平台畫面擷
取照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6月29日陽信
總業務字第1129919700號函
檢送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1
12他4550外放資料卷第39、8
5-408頁、臺中地檢112他499
0卷第125-126頁、宜蘭地檢1
13偵1291卷第7-10頁)。
112 年度
他字第45
50 、499
0 、5199
號、112
年度偵字

3276
9 、37398
號、宜蘭
地檢113
年度偵字

1291
號、士林
地檢112
年度他字
第2662號
16 巳


於111年11月5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巳○○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
日9 時13 分
許,匯款3萬





告訴人巳○○提出之交易明
細、交易平台及LINE對話紀
錄畫面擷取照片、被告設立
林星空調商行申辦第一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
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臺北地檢113偵5046卷第8
7、109-115頁、宜蘭地檢113
偵4095卷第188-189頁)。
臺北地檢
113 年度
偵字第50
46號
17 辰


於111年11月底某日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辰○○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日
9時15分許,
匯款5萬元




被害人辰○○提出之交易平
台、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
錄畫面擷取照片、第一商業
銀行總行112年8月25日一總
營集字第1255號函檢送被告
設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該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臺北
地檢113偵4824卷第35之1-5
5、79-85頁)。
臺北地檢
113 年度
偵字第48
24號
18 申


於111年11月初某日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111年11月29
日14 時1 分
許,匯款62萬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2年5月2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
129919700號函檢送被告申辦
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表、告訴人申○○提出之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46
64號
(續上頁)
第十一頁
致使申○○陷於錯
誤而匯款。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
紙、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平
台畫面擷取照片(宜蘭地檢1
12偵4664卷第23-32、43、46
-69頁)。
19 丑


於000年0月間某日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丑○○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9
日10 時12 分
許,匯款200
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2年3月2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29907805號函檢送被告申
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表、被害人丑○○提出其
名下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封
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表、LIN
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宜
蘭地檢112偵4928卷第25-2
8、89-100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49
28號
111年11月29
日10 時14 分
許,匯款100
萬元
111年11月30
日10 時59 分
許,匯款100
萬元
20 宇


於111年6月1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宇○○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9
日10時許,匯
款18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2年4月1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29909592號函檢送被告申
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表、告訴人宇○○提出之
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
面擷取照片(宜蘭地檢112偵
5726 卷第8-17 、53 、56-60
頁)。
宜蘭地檢
112 年度
偵字第57
26號
21 A


於111年11月底某日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A○○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
日12 時29 分
許,匯款1萬
6,000元




告訴人A○○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交易平台及交易明
細畫面擷取照片、被告設立
林星空調商行申辦第一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
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新北地檢112他7612卷第9-
67頁、臺東地檢112偵6235卷
第193-196頁)。
新北地檢
112 年度
他字第76
12號
22 辛


於111年10月13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111年11月28
日10 時29 分
許,匯款2萬





被告設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宜蘭地檢113偵4095
卷第188-189頁)。
宜蘭地檢
113 年度
偵字第40
95號
(續上頁)
第十二頁
致使辛○○陷於錯
誤而匯款。
23 蘇


於111年10月14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蘇真真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30
日10 時16 分
許,匯款15萬





被害人蘇真真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及交易平台畫面擷取
照片、被告設立林星空調商
行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
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
史交易明細表(宜蘭地檢113
偵4095卷第57-60頁背面、18
8-189頁)。
宜蘭地檢
113 年度
偵字第40
95號
111年11月30
日10 時17 分
許,匯款15萬

111年11月30
日10 時20 分
許,匯款15萬

111年11月30
日10 時21 分
許,匯款15萬

24 黃


於111年10月24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黃○○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
日9 時26 分
許,匯款94萬





告訴人黃○○提出之交易明
細、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平
台畫面擷取照片、被告設立
林星空調商行申辦第一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
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宜蘭地檢113偵4095卷第61
頁背面-70頁背面、188-189
頁)。
宜蘭地檢
113 年度
偵字第40
95號
111年11月29
日13 時9 分
許,匯款25萬

25 午


於111年10月30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午○○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30
日11 時18 分
許,匯款20萬





告訴人午○○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交易平台及交易明
細畫面擷取照片、其名下日
盛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
頁、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
執聯1紙、被告設立林星空調
商行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
歷史交易明細表(宜蘭地檢1
13 偵4095 卷第71-76 、77-8
0、188-189頁)。
宜蘭地檢
113 年度
偵字第40
95號
26 戊


於111年11月16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111年11月28
日9 時20 分


告訴人戊○○提出之元大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被告
設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第一
宜蘭地檢
113 年度
(續上頁)
第十三頁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戊○○陷於錯
誤而匯款。
許,匯款30萬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表(宜蘭地檢113偵4095卷第
84頁背面、188-189頁)。
偵字第40
95號
27 亥


於111年10月底某日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亥○○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
日8 時58 分
許,匯款5萬





告訴人亥○○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
照片、被告設立林星空調商
行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
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
史交易明細表(宜蘭地檢113
偵4095卷第88-95、188-189
頁)。
宜蘭地檢
113 年度
偵字第40
95號
111年11月28
日8 時59 分
許,匯款5萬

28 己


於111年10月30日某
時,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佯稱投資
股票獲利可期,須
依指示匯款等語,
致使己○○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
日9 時42 分
許,匯款1萬





被告設立林星空調商行申辦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宜蘭地檢113偵4095
卷第188-189頁)。
宜蘭地檢
113 年度
偵字第40
95號
(續上頁)
第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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