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燦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燦輝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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