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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
- ㈡意圖牟取不法利益,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
- ㈠核被告就事實 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一、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
- 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㈡被告同時持有愷他命及甲基甲基卡西酮,係出於單一決意,且
- ㈢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
- ㈣被告就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於偵查、本院訊問程序
- ㈤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 ㈥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 ㈦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及持有第三級
- ㈧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之危害性及國家杜絕毒品之嚴令峻刑,而
- ㈠扣案之海洛因27包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 ㈡扣案之iPhoneXR行動電話1支、毒品分裝勺1支、電子磅秤1
-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各取得價金新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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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士勲
選任辯護人 黃昱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15、4304、432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吳士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販賣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柒包(總驗餘淨重3.56公克、總純質淨重1.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總驗餘淨重22.7222公克、總純質淨重7.1030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總驗餘淨重2.02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參包(其中1包驗餘淨重0.32公克、餘12包純質淨重6.5164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2.0230公克、純質淨重0.1106公克)、iPhone XR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毒品分裝勺壹支、電子磅秤壹個、分裝袋肆批,均沒收。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