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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4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顗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5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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