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訴,546,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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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柏志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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