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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113年度訴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昇
選任辯護人 陳淳文律師
王清白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業經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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