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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4至1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3之行為,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實行,
- ㈢被告就本案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其於偵查及審判
- ㈣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 ㈤被告先後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 ㈥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之危害性及國家杜絕毒品之嚴令峻刑,而
- ㈠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大麻煙油37支(總毛重586.9951公
- ㈡扣案之IPHONE15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
- ㈢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已收取之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5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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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賢
選任辯護人 周耿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11、4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子賢犯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參拾柒支(總毛重586.9458公克)、大麻菸草壹包(驗餘淨重48.84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IPHONE15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