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39號、113年度偵字第4663、476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峯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