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韋勲
江定彧
梁宸瑋
楊淳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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