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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告許錫銘
被告戴慧雯
上列被告戴慧雯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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