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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郭芳廷
被 告 吳碩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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