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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鄭萬益
被 告 黃冠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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