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附民,27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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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原告徐邦傑
被告呂至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8月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
 法官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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