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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林智仁
被 告 吳丞鈞
上列被告吳丞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惠玲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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