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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廖冠博
被 告 陳楷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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