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附民,44,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吳明燕
被 告 張瑋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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